水质存在安全隐患!应加强城市自动售水机监管

2021-12-3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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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多数城市的大街小巷、小区内的自动售水机已很常见。这一称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供水形式,在为广大市民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自动售水设备通常露天摆放、无人看管,容易受周围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影响,不能保证生产出水质的安全和卫生。

监管法律不完善,影响规范化管理

目前国家关于生活饮用水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而自动售水是属于一种新型的“现制现售供水”,不属于此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此外无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由于国家无具体的监管自动售水的法律依据,我国一些省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贵州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济南市、淄博市、青岛市等均已先后制定了相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动售水的监管已走上正规化、常态化的管理。而山西省目前仍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自动售水的监管出现困惑。

目前自动售水常见的问题

由于没有许可的法律制度,造成自动售水的经营者对售水机所用的原水、机器安装的位置、机器的防护措施等方面随意性,就容易形成生产的水质不合格;同时又存在没有法律的约束,对售水机的操作、维护人员也没有健康条件的要求的问题,不能避免维护人员更换滤膜时的病源污染;另外没有法律制约,不能定期对售水机产生的水进行检测以及检测出不合格水又不能进行相应处罚,不利于监管,从而不能保证饮水的卫生安全。

建立对自动售水监管的法律体系

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建设部联合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自动售水纳入管理范围,对其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同时增补管理规范,对自动售水进行法制化管理。

在国家未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前,山西省应尽快出台《山西省自动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或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以便对我省自动售水进行规范性管理。

加强对自动售水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各卫生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本辖区自动售水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首先要对自动售水机进行卫生许可批件的索取和查验。

其次要建立对售水机产生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制度,水质不合格的售水机不能运营。再次要建立售水机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售水机滤膜定期更换制度等,保证所售之水的安全卫生,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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